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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是1932年12月成立的。要谈论关于这一同盟的事情,就得先谈谈它成立之前发生的两件事。第一件事是1930年2月胡适出版了《人权论集》;第二件事是1931年6月共产国际在中国的秘密工作人员牛兰被捕和随后宋庆龄等人营救他的活动。
《人权论集》,上海新月书店出版,辑印胡适、梁实秋、罗隆基三人发表在《新月》月刊上的关于拥护人权的几篇文章。由胡适编辑成书,他并写了一篇序言。全书的“主题词”是:“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这在当时是一本颇有影响的书。书中指名道姓地批评了国民党的创始人和“先知”孙中山。针对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提出,在实行宪政之前,先要有一个“训政时期”,是因为他认为“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所以不能实行民主宪政。对此,胡适反驳说:“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所患的只是怕民众不肯出来参政,故民治国家的大问题总是怎样引导民众出来参政。只要他们肯出来参政,一回生,二回便熟了;一回上当,二回便学乖了。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见《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
胡适对当时中国的人权状况很不满意。他在《人权与约法》这篇里,举了两个侵犯人权的事例。一个是他的朋友、安徽大学校长刘文典,“因为言语上顶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若干天”。另一个是唐山驻军一百五十二旅将一商人严刑拷打致残引起罢市才得释放。针对这些无法无天的行为,他说:“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国民党宣称,“训政时期”,即由他们来“训练国民使用政权”的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这也就是“以党治国”的原则。因此,胡适在《<人权与约法>的讨论》一文中说:“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
国民党不是说,人民需要政治训练,需要有一个训政时期吗?胡适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一文中回答说:“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共和政体是甚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
胡适为《人权论集》写了一篇序。序言表示:“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这篇序言用周栎园《书影》里鹦鹉救山火的典故作结:“昔有鹦武飞集陀山。山中大火,鹦武遥见,入水濡羽,飞而洒之。天神言:‘尔虽有志意,何足云也?’对曰:‘尝侨居是山,不忍见耳。’”
这个典故很好地说明了这书作者的心情。面对着国民党政权这个强大的存在,眼看着他们肆意践踏人权,无法无天,一个知识分子想要改变这局面,想使中国成为一个法治的民主的国家,深深感到自己的无力。自己能够做的,不过是写一点这样的文章,出一点这样的书罢了。至于这能不能使现状有一点改变,也不敢存多大的希望。只如鹦鹉救山火一样,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点未必能救火,我们不过尽我们一点微弱的力量,减少良心上的一点谴责而已。”
在这些文章结集成书之前,还在《新月》月刊上陆续发表的时候,就受到国民党的压制了。胡适1930年2月15日的日记里记下了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一道密令的内容:“查最近在上海出版之《新月》第二卷第六七期,载有胡适作之《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及罗隆基作之《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二文,诋本党,肆行反动,应由该部密查当地各书店有无该书出售,若有发现,即行设法没收焚毁。”
1931年6月15日,共产国际潜伏在中国的秘密工作人员牛兰和他的妻子在上海四川路235号住处被公共租界巡捕房逮捕。
牛兰(1894―1963),本名雅科夫・马特维耶维奇・然德尼科,牛兰是他在中国所用的许多化名之一。出生于乌克兰,苏联契卡(克格勃的前身)工作人员。共产国际东方部在上海设立远东局,他就在远东局联络部工作,负责管理秘密电台、交通及经费等事项。另一个身份是红色工会国际分支机构泛太平洋产业同盟秘书处秘书。因共产国际信使约瑟夫在新加坡被捕后供出了他,他也就在上海被捕了。8月10日由中国方面引渡,14日押解南京,以“危害民国”罪受审。
牛兰被捕,苏联立刻进行营救活动。一个通常的例行的程序,是发动各国有影响的知名人物向中国发出抗议和营救的电报,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也计划采取更直接的营救措施。据伊斯雷尔・爱泼斯坦著《宋庆龄――二十世纪的伟大女性》一书中透露:“营救牛兰夫妇既有公开的、也有地下的活动――外国方面由理查德・左尔格(有时用“约翰逊”这个名字)领导,中国方面是潘汉年。”
宋庆龄是为母亲奔丧,于1931年7月末离开德国,8月13日到达上海的。据前引爱泼斯坦的书中透露,“当她还在柏林或返国途经莫斯科时,就已有人告诉她关于牛兰夫妇的危难并请她援助。”她不负所托,回国之后立刻把这事担当了起来。
左尔格潘汉年营救活动的材料,我见到的有东德作家尤利乌斯・马德尔著的《左尔格的一生》一书。其中有一小节的标题是“营救两位同志的斗争”,写的就是左尔格受命营救牛兰夫妇这件事。
书中说,“左尔格小组成功地与被关在死牢里的鲁格夫妇取得了联系,并随时用电台向莫斯科中央总部报告营救工作的进展情况。”具体的营救方案,书中说:“左尔格了解敌人官僚体制的弱点,要求组织给他送来两万美元,用以贿赂南京腐败的军官和法官。”接着,书中详细叙述了“组织上派两位德国同志担当秘密交通员”,各携两万美元分途前往上海送交左尔格的经过。这两位秘密交通员中的一个是奥托・布劳恩,就是后来在江西指挥红军作战的大人物李德。他在《中国纪事》一书中没有说到自己担任送款专使这事,但是谈到了用行贿的办法营救牛兰的事。他说:“1930年,共产国际代表团工作人员诺伦斯・鲁格被捕,他办公室里的许多文件也被查出,只是当时对腐化的中国法官进行了贿赂,才使他免受死刑和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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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书里,作者杨天石讲了他对这事的看法:“以蒋经国交换牛兰夫妇,这一主意显然来自莫斯科。牛兰夫妇被捕后,莫斯科不仅动员了许多国际知名人士出面营救,而且愿意以蒋经国交换,这一事实说明牛兰夫妇在共产国际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同时,这一条件通过宋庆龄提出,也显示出宋和莫斯科方面的密切关系。有材料说,宋庆龄是共产国际发展的秘密党员,这是可能的。”
所有这些都没有达到营救牛兰的目的。宋庆龄又采取了一项新的行动。据前引爱泼斯坦的书中说,1932年7月12日,她组成了‘牛兰夫妇救援委员会’。”这事在杨天石的书中是这样说的:“1932年7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罪审讯牛兰。7月2日,牛兰以绝食相抗。11日,宋庆龄偕同牛兰夫妇的辩护律师陈瑛意到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探视牛兰夫妇,劝他们进食。同日,与蔡元培、杨杏佛、斯诺等组织牛兰夫妇上海营救委员会,宋庆龄任主席。”
据我看来,五个月之后成立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实际上就是由这“牛兰夫妇上海营救委员会”扩大改建的。除了原来营救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成了同盟的盟员之外,还尽量吸收了一批重量级的文化教育界的知名人士入盟,更加重了这一组织的分量。除了仍旧把营救牛兰夫妇作为实际上的首要任务之外,还加上了营救其他政治犯的任务,加上维护一般人权的口号,以争取更多的同盟者。在前引爱泼斯坦的书中列举了参加“牛兰夫妇救援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名单,其中包括鲁迅和胡适。可是人们都知道,这两人都没有参加牛兰救援委员会,他们只参加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爱泼斯坦是把这两个团体混为一谈了,可见在他的心目中,这是一回事。在民权保障同盟成立之后,营救牛兰的活动即以同盟的名义进行,不再以营救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了。
1932年12月18日上海《申报》刊出了宋庆龄、蔡元培、杨铨(杏佛)、黎照寰、林语堂等人以筹备委员会名义发表的《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不久,鲁迅和胡适都加入了同盟。鲁迅被推选为上海分会九个执行委员之一,胡适被推选为北平分会执行委员和主席。
鲁迅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可以说是很自然的事情。在这以前,他已经参加过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参加过中国左翼作家联盟。这都是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团体。他的参加,主要的意义是表明政治态度,也就是冯雪峰所分析的,“在革命与反革命的阶级斗争最剧烈的时候,鲁迅先生就不仅把思想态度,而且把他站在共产党方面的鲜明的政治态度,也宣告于世了。”
至于胡适,正如人们所知道的,他并没有鲁迅这样的政治态度。他之所以自愿加入这个实际上是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甚至同意担任北平分会主席,仅仅是因为这个“同盟”的名称“民权保障”,对他具有太大的吸引力。人权问题,正是他这几年间深入思考和论述的一个题目。
1933年1月30日下午4时,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在南河沿欧美同学会举行成立大会,选举胡适、成舍我、陈博生、徐旭生、许德珩、任叔永、蒋梦麟、李济之、马幼渔等九人为执行委员。当时华北最高军政当局是张学良,他担任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政治态度比国民党要开明一点。还可以注意一个细节,军分会秘书王卓然,是张学良的亲信幕僚,他是北京师范大学的毕业生,后来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是一位有爱国心和正义感的高级知识分子,对于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采取了合作的态度。
北平分会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调查政治犯的情况。1月30日晚7时,分会决定次日视察监狱。当夜11时,杨杏佛前往会见张学良,得到了张的同意。他派了王卓然和军法处以及宪兵司令部的两个官员,于31日上午10时至下午2时,陪同杨杏佛、胡适、成舍我三人前去视察关押政治犯的北平陆军反省院和另外两处监狱。对于监狱当局来说,这是一次出其不意的视察。政治犯们都向视察者诉说带脚镣的痛苦和伙食太坏,还有人诉说虽准许看书,却不准看报。胡适他们直接了解到监狱里的情况,即据以向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王卓然给胡适的一封复信中说:“先生笃念时艰,抒发伟议,审微见远,良殷心倾。所提各节,然即向汉公商办,冀能一一实现,不负先生苦心。”看来王卓然是把胡适提出的各项要求都报告了张学良,促使它一一实现。至少,可以提到这样一件事:关押在反省院的政治犯刘质文,是1931年1月入党的共产党员,中国左翼作家联盟北平分会理事,苏联塔斯社北平分社记者、翻译。1931年7月被捕,关入反省院。这一天胡适他们来视察,他是用英语同胡适交谈。就在这次视察之后三个多月,刘质文被王卓然无条件保释出狱。刘质文就是后来著名的新闻工作者刘尊棋。
看来,胡适对这一次取得了一些成果的活动是满意的,他愿意为改善监狱的情况,改善政治犯的处境再尽一些努力。可是,就在这时候,出现了一件他没有预料到的事情。2月4日,胡适收到史沫特莱的英文快信,并附有宋庆龄签名的英文信一页,以及英文的《北平军分会反省院政治犯控诉书》一份。控诉书详述反省院中种种残酷的私刑拷打。史、宋的两封信都嘱北平分会立即向当局提出严重抗议,废除反省院中种种私刑。宋庆龄函中并要求“立即无条件地释放一切政治犯”。胡适感到,这信中所述显然同他调查到的情况不符。但他还没有来得及做出任何反应,第二天,他就在英文《燕京报》上看到了宋庆龄信和这一份控诉书。王卓然看了报纸也恼了,打电话给胡适,质问此文的来源,他也真不知如何回答。于是他就在4日、5日连写了两封信给蔡元培、林语堂二人,信中指出:“上海总社似应调查此种文件的来源,并应考据此种文件的可信程度。若随便信任匿名文件,不经执行委员会慎重考虑决定,遽由一二人私意发表,是总社自毁其信用,并使我们亲到监狱调查者,蒙携出或捏造此种文件的嫌疑,以后调查监狱不易下手了。”信末表示:“如有应由总社更正或救正之处,望勿惮烦,自行纠正,以维总社的信用。”
林语堂致胡适的复信说:
“接信后蔡、杨及弟皆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弟个人且主张负责纠正。大约明日开紧急会议,恐会议上即将发生重要波折。(你来函态度之坚决,使我们更容易说话。)”
从这信可以看出,林语堂其实是赞同胡适的意见的,甚至赞许他信中表示的坚决态度。只是他身处上海,同会中人士交往多些,了解多些,对其中内情颇有一点难言之隐。
杨杏佛是参加调查的三个人之一,关于反省院中政治犯的情况,他知道的同胡适一样多,当然知道那篇控诉书出于捏造。所以他在从北平返回上海的火车上看到《大陆报》所载的这个文件“亦甚诧异”。他虽然不像林语堂那样态度鲜明地“主张负责纠正”,但也承认了这事做得不够审慎,今后要引以为戒罢。
除了向上海总社要求彻查之外,胡适作为北平分会的主席,作为曾经前往反省院调查的一人,不能不对公开发出来的所谓政治犯控诉书表明态度。他给刊登了这控诉书的英文《燕京报》编辑部写信认为,“那封呼吁书十分可能是一封伪造的匿名信”。在指出这一点之后,胡适作了这样的声明:“我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
这时,胡适同民权保障同盟一些人的分歧已经很明显了,他觉得有必要把自己的观点明白表示出来,就在2月7日写了一篇《民权的保障》,刊登在《独立评论》周刊上,文章说:“中国的民权保障运动必须要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法定权利。……前日报载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正是一个好例子。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
为了公平起见,我们应该看到,胡适只是说了:“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他是说:这个政府必定会这样做,他并没有说:这个政府有权这样做,并没有对这个必将出现的事实表示赞许和支持。
成问题的是2月21日英文《字林西报》发表了该报记者访问胡适的报道,内容大体是胡适致《燕京报》的信和这篇《民权的保障》的要点,但有一处明显的出入,就是记者用了“有权”一语。
《字林西报》的这一报道在民权保障同盟立刻引起了强烈的反应。民权保障同盟发电报给胡适:“本日沪《字林西报》载先生谈话,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是否尊意?请即电复。”胡适没有答复。3月4日上海《申报》报道:“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昨日开会,决议:开除该会会员胡适之。”
开除胡适,是3月3日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开会决定的。会上讨论的情况,在周建人3月29日致周作人的信中有一点反映:“胡博士事,据言在《字林西报》发表之谈话,有替军阀辩护之嫌,许多人不满,当初蔡公,林语堂等力为辩护,但有些执行委员坚持,终于开除民权会了。盖执行委员中有几位美人比较的略激烈也。现在沪报上攻击博士之文章甚多,自有人说他主张和李顿爵士等意见相似以后,不满者甚多。”(见《鲁迅研究资料》第十二辑)
从这次会议上可以看出,民权保障同盟内部的分歧已经相当明朗了。蔡元培、林语堂一直到最后都还在为胡适辩护。
胡适3月4日的日记贴了《沪民权保障同盟开除胡适会籍》的剪报,接着写道:“此事很可笑。此种人自有作用,我们当初加入,本是自取其辱。孑民先生夹在里面胡混,更好笑。”接着,这篇日记记下日本军队侵入承德的消息,之后又写道:“下午在我家中开民权保障同盟会北平分会执委会。此会是三月一日召集的。我自然不愿再和上海那班人辩争,陈博生、成舍我、任叔永诸君要写信去质问总会,我也无法阻止他们!”
这里说的“质问总会”的信,于3月13日发出,由马裕藻、蒋梦麟、任鸿隽、陈博生、成舍我五人共同署名,临时全国执行委员会专门为此开了一天会,“详加讨论”之后,于3月23日作了答复。
这一来一往的两封信好像只是在讨论法理和逻辑,都没有写明胡适其人,事实上都讲到了胡适的。这五个人提出质问:“会员在会外,是否尚能以个人名义发表意见?会员个人之言论自由,是否应因入会保障他人民权,而先自牺牲?”显然就是讲胡适的。复信针锋相对作了回答:“如个人意见与本同盟主张根本不能相容,尽可于请求出会之后再公开发表个人主张。”
3月4日,胡适在看到开除他的报道的当天,就给蔡元培写了封信,表明自己对这事的态度。这信《胡适全集》失收,我们只能从蔡的复信中看出其大意。蔡元培的复信说:“奉四日惠函,知先生对民权保障同盟,‘不愿多唱戏给世人笑’,且亦‘不愿把此种小事放在心上’,君子见其远者大者,甚佩,甚感。弟与语堂亦已觉悟此团体之不足有为;但骤告脱离,亦成笑柄;当逐渐摆脱耳。承关爱,感何可言!”从这里,不但可以看到胡适的态度,还可以看出蔡元培(以及林语堂)的态度,看出他们对同盟的真实看法。这时,他们已经在想脱身之计了。
1933年6月11日,胡适从北平启程,经由南京、上海出国,赴加拿大出席太平洋国际学会第五届常会。6月16日他在上海的日记中说:“在南京时,听孟真说起蔡先生已退出民权同盟。”
从他的日记中可以知道:6月13日、14日这两天他在南京停留,见到了傅斯年,当是这时听傅说的罢。蔡的退出,必定在这一天以前。
这回胡适见到了杨杏佛,这可是他们最后的相见了。6月18日杨杏佛遭到了暗杀。
杨杏佛遇难之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也就不再存在了。
(摘自《鲁迅回忆录正误<增订本>》,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定价:20.00元。原文24000字,本文有删节)